(2016)辽11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向久与曹莹、李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向久,曹莹,李长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3民初297号原告:郭向久,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环宇顺汽车租赁中心经营者,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曹莹,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李长旭,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现羁押于辽西。委托代理人:孙丽敏(李长旭母亲),女,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洼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大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向久诉被告曹莹、李长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向久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向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向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谭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