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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执异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瑞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成都贯具管材有限公司、吴长有、刘东、李启平、郭甲绪、吴丹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甲绪,吴丹,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瑞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成都贯具管材有限公司,吴长有,刘东,李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6执异9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郭甲绪,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异议人(被执行人):吴丹,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胥清贵,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吴长有,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贯具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吴长有,男,195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刘东,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李启平,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瑞益精密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成都贯具管材有限公司、吴长有、刘东、李启平、郭甲绪、吴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成都市瀚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双流执字第109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郭甲绪、吴丹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拍卖。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异议人郭甲绪、吴丹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郭甲绪、吴丹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郭甲绪、吴丹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虹审 判 员  武晓锋代理审判员  向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