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8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绍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李绍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480号申请人王艳,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绍连,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王艳诉李绍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艳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牙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225元。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绍连自动将纠纷款15225元全部履行完毕,王艳承担本案执行费1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