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3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陈某2、陈某1与被告陈顺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陈某2,陈某1,陈顺友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3民初1305号原告林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89********。原告陈某2,男,201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公民身份号码:5115232015********。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系陈某2之母。原告陈某1,女,201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公民身份号码:5115232013********。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系陈某1之母。被告陈顺友,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阳春镇白塔村亢家桥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65********。原告林某、陈某2、陈某1诉被告陈顺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陈顺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存款50万元。原告以其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存款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顺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存款50万元;二、冻结原告林某在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方明强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人民陪审员 XX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寒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