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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郝学武、郝忠玉与赵海云、董存德、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学武,郝忠玉,赵海云,董存德,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256号申请人郝学武,男,1968年2月11日生,汉族,现住个旧市。申请人郝忠玉,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赵海云,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董存德,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执行人李欣,男,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人郝学武、郝忠玉与被执行人赵海云、董存德、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个民二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郝学武、郝忠玉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郝学武、郝忠玉申请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34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得案款人民币20000元整,余款人民币3440000元,查明被执行人赵海云名下有坐落于个旧市xxx小区xx栋xxxx号房屋一套、坐落于个旧市红旗东路xx栋x单元xxx号住房一套,被执行人董存德名下有坐落于xx新村x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一套,被执行人李欣名下有坐落于xx新村xx幢x单元xxx号房屋一套,前述房屋均已被本院查封,但现均暂不能变现,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2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人民币37000元,由被执行人赵海云、董存德、李欣交纳(未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