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程远箱与郭晓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箱,郭晓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5民初2115号原告程远箱,男,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玉山,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伟,男,1979年4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景涛,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程远箱与被告郭晓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远箱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远箱及委托代理人程玉山,被告郭晓伟及委托代理人何景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远箱诉称,程远箱家需要建四间三层楼房,经人说合有郭晓伟承建,双方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了建房协议。约定:“包工不包料,第1、2层每平方米170元”。口头约定:“第三层每平方米100元”。开工时程远箱付给郭晓伟10000元、上第一层楼板后付给郭晓伟10000元、上第二层楼板后付给郭晓伟10000元、上第三层楼板后付给郭晓伟10000元”。双方协议签订后郭晓伟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按照协议约定程远箱已付给郭晓伟30000元。第三层未上楼板的时候由于郭晓伟留的窗户口未按程远箱的要求施工和其他一些事情,双方产生矛盾,发生口角在此情况下郭晓伟停止了施工并撤走施工人员,拉走施工机械设备、脚手架等。可是郭晓伟仍阻止程远箱另找他人施工,并派人员住进程远箱的楼房内,先是派两个老太太,后又派两个年轻人,白天黑夜监视程远箱不准找人建房,至今已十多天,郭晓伟还带人几次到程远箱家进行辱骂,致伤程远箱及家人。请求判令郭晓伟停止侵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建房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晓伟辩称,郭晓伟不存在侵权行为,当时郭晓伟是在看自己的建筑工具。按照双方建房协议,尚有10000元工钱程远箱没有支付。同意建房合同无效,但是应当支付尚欠的工钱1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程远箱与郭晓伟签订建房合同书一份,合同内容为:“甲方:程远箱乙方郭晓伟依照建房合同,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做到人尽其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经甲乙双方协商,制订以下措施,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把住宅楼承包经乙方施工,属包工不包料形式,结构混砖,四间三层,单平方米计算,价格为170元,建筑面积竣工后按实际平方米计算,偏房每间Ⅹ元,本工程不包括(水、电安装,屋面防水,楼板制作,门窗制作及地基回填土).二、甲方负责水、电、路三通,四邻纠纷问题和各个智能部门收费问题。甲方负责所有的铁钉、铁丝、尺灰板、木泥抺,乙方所用的施工工具由甲方负责看管,丢失赔偿。三、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建筑设备由乙方自行解决。四、施工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自身的安全问题,对人机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外来人员的安全乙方概不负责。五、乙方应保证质量,工程正在施工中如有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完工后乙方概不负责质量问题。六、付款方式:开工付10000元、上第一层板付给10000元、上二层板付10000元、上三层板付10000元,粉刷一半付10000元,粉刷完付20000元,完工付完全工程款。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八、如甲方需要打整胶,支底板费由甲方负责。甲方签字:程远箱乙方签字:郭晓伟”。建房合同书签订后,郭晓伟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程远箱依约定支付了30000元工钱,第三层未上楼板时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郭晓伟停止了施工。诉讼中,程远箱将解除建房合同变更为确认建房合同无效,在庭审中程远箱称在起诉后至庭审之日,受郭晓伟指派的住在其建房工地阻止其施工的人员已经离开。庭审中,郭晓伟提出反诉,要求程远箱支付工程款10000元,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反诉费。上述事实,有程远箱提供的建房合同书一份、照片,郭晓伟提供的建房合同书一份、照片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且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郭晓伟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故程远箱请求确认其与郭晓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程远箱主张的判令郭晓伟停止侵权的请求,因其在庭审中称郭晓伟的侵权行为已不存在,故对该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郭晓伟的反诉请求,因其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反诉费,本案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程远箱与郭晓伟签订的建房合同书无效;二、驳回程远箱的其他诉讼请示。案件受理费100元,程远箱负担50元,郭晓伟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志强审 判 员 王先芬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