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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祝樟凤、林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樟凤,林君,鲍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512号申请执行人:祝樟凤,女,195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国荣,兰溪市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君,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鲍岚,女,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樟凤与被执行人林君、鲍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90000元、诉讼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执行费12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51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