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磊与秦成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秦成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561号原告高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秦成垒,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诉被告秦成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高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