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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高磊与秦成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磊,秦成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3561号原告高磊,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秦成垒,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磊诉被告秦成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高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原告高磊负担。审 判 长  张 胜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人民陪审员  韩春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