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昆林与陈如高、朱慧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昆林,陈如高,朱慧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5989号原告陈昆林。被告陈如高。被告朱慧兰。原告陈昆林与被告陈如高、朱慧兰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其超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昆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如高、朱慧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昆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多年前,被告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6日,经结算,被告陈如高出具了欠条三张。经多次催讨,被告没有还款。被告朱慧兰系陈如高妻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付责任。开庭审理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陈如高、朱慧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如高、朱慧兰于198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陈如高尚欠原告工资款70000元,并由陈如高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如高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理应及时对其确认的债务进行清偿,现其拖欠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慧兰亦应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陈如高、朱慧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如高、朱慧兰支付原告陈昆林欠款人民币7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楼其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潘灵芝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