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许胜军与赵占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军,赵占兵,XXX,许青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445号原告:许胜军。被告:赵占兵。被告:XXX。被告:许青民。原告许胜军与被告赵占兵、XXX、许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胜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许胜军负担。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鹤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