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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许胜军与赵占兵、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胜军,赵占兵,XXX,许青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445号原告:许胜军。被告:赵占兵。被告:XXX。被告:许青民。原告许胜军与被告赵占兵、XXX、许青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原告许胜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胜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共计3270元,由原告许胜军负担。审判员  杨建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鹤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