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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国栋、李新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栋,李新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861号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新建,男,汉族,住金乡县。被告刘国栋,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告李新鲜(被告刘国栋之妻),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国栋、李新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958元,由原告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毕迪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