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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叶有亮与叶义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有亮,叶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有亮。被执行人叶义生。本院在执行叶有亮与叶义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轮后查封了叶义生名下位于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398号畔山领秀7栋2-2-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D0257207号,建筑面积为152.44平方米),该房屋已抵押给他人,不宜处置。除前述已被本院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叶义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有亮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有亮发现被执行人叶义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