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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吕桂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吕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6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46号。代表人:赵作恒,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泉,该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来正,该行主管。被执行人:吕桂英,女,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与被执行人吕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吕桂英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德普审判员  张 育审判员  邵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