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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高治明与解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治明,解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治明,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解贵莲,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高治明与解贵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做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解贵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治明于2016年7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解贵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贵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另经我院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秀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