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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勇、秦玉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勇,秦玉华,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江培宽,王玮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15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179423—7。负责人:李晓远,系该行行长。受委代理人:张华丽,系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勇,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秦玉华,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法定代表人:王振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江培宽,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玮莹,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石雅娟,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李勇、秦玉华、沈阳富美莱花卉有限公司、江培宽、王玮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对被告李勇的起诉。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