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王晓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812号罪犯王晓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3日作出(1999)鞍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晓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5日作出(2000)辽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6月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3年4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辽刑一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辽刑一执字第6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7年11月20日经本院以(2007)大审刑执字第12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09年12月1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28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1年9月20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1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3年9月2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9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2015年4月16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9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王晓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晓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