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景峰与被执行人杭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峰,杭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峰,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杭贤文,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王景峰与被执行人杭贤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杭贤文名下位于栖霞区某某城某某苑X幢XXX室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