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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39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郑兆明与易静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明,易静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940-1号申请人:郑兆明,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岳阳市长炼小区。被申请人:易静初,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XX。郑兆明与易静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易静初名下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案外人阳平自愿以位于XX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易静初名下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案外人阳平名下的位于XX的房屋(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