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刘健,贺金金,刘成兵,马春英,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住所地:德城区湖滨南大道与新河路交叉处。被执行人刘健,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号。被执行人贺金金,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号。被执行人刘成兵,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号。被执行人马春英,女,汉族,1962年8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抬头寺乡曹庄村***号。被执行人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抬头寺乡驻地(粮所院内)。被执行人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健、贺金金、刘成兵、马春英、德州市京福东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国力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申请执行所提供的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15)德众信证经字第1882号公证书及(2016)德众信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系复印件,不能证明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交通支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