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孙向阳与肖红根、田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向阳,肖红根,田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孙向阳。被执行人:肖红根。被执行人:田红。本院在执行孙向阳与肖红根、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红根作出的承诺,承诺于2016年12月10日前结清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孙向阳表示认可,并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自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