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向旭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杨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扬长坡,男,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杨向旭,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纠纷。关于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杨向旭财产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向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向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