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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马祥��与胡国富、王帮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明,胡国富,王帮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008号原告:马祥明,男,196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龙,安徽知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富,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王帮勤,女,197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受理原告马祥明诉被告胡国富、王帮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未能将诉讼材料送达到被告胡国富、王帮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