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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永远与吴刚、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远,吴刚,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1民初1463号原告:李永远。委托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被告:王峰。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元华,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永远诉被告吴刚、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原告李永远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永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远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永远负担。审判员  俞建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富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