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朱士琴与潘素英、林应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士琴,潘素英,林应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朱士琴,女,1957年7月7日,汉族,安徽省天长市,退休工人,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潘素英,女,1962年8月30日生,汉族,工人,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林应来,男,1950年2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6)皖1181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素英的银行存款190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