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5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光楷与被执行人汪太明、周登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光楷,汪太明,周登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85号申请执行人:冯光楷,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太明,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周登波,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光楷与被执行人汪太明、周登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太明、周登波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光楷176000元的义务,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联智审判员 许 超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冉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