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97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永财与东方市大田镇报白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财,东方市大田镇俄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97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财(曾用名王永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球,海南金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市大田镇俄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大田镇俄龙村。法定代表人:杨小文,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运杰,海南鳞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财因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大田镇俄龙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永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钟球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大田镇俄龙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杨小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运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签订涉案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承包方是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卡贡热作场,一审法院对承包方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卡贡热作场的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王永财。审判长 孔凡勇审判员 何昌恩审判员 吴慧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慧琳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