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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四川辰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辰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小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民初1684号原告:四川辰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大庆路一段39、41号越地香港花园6幢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洪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会,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周小军,男,汉族。原告四川辰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飞物业公司)与被告周小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贤姿、张兴会,被告周小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辰飞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损毁大门道闸的维修费36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1日下午18时许,被告驾驶川F5D5**红色奔奔车准备进入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南四段上美年华小区大门,因被告未办理小区停车卡,进小区时也未在门卫登记,想趁前车进入小区时跟着进去,但小区道闸是一车一杆,其驾驶川F5D5**红色奔奔车在经过小区道闸时道闸自动落下,落在被告汽车车顶上,于是被告下车与门卫发生口角,随后被告就用手搬、用脚踢大门道闸,致使道闸损坏,门卫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当即来到现场,由于被告情绪激动,拒不认错和赔偿,公安机关以广公(开)行罚决字(2016)7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周小军进行行政拘留。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道闸赔偿事宜,但被告仍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周小军辩称,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是小区的业主,我开车回家,物业不开门还将栏杆打在我车上,我让他们开门,他们不开,我才下车与他们理论的,我只是将栏杆搬开,栏杆是塑料的,不晓得咋就断了,而且只是栏杆坏了,闸机没有坏,维修费根本不值那么多钱。另外,我们停车的地方是小区的公共区域,我们缴纳了物管费,不应再收取停车费,在我前后进出的车辆也没有交停车费,也没有登记。物业公司多次把业主堵在门外,均有报警记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广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对该证据持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能够证明被告因过错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2、收据,被告认为原告应出示正规发票。本院认为收据亦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日18时许,被告周小军驾驶川F5D5**红色奔奔汽车准备进入广汉市雒城镇中山大道南三段上美年华小区大门,因周小军未办理小区停车卡,进小区时也未在门卫登记,其想趁前车进小区时跟着进去,但是小区道闸是一车一杆,其驾驶川F5D5**红色奔奔汽车经过道闸时道闸自动落下,道闸落下时打在周小军驾驶的汽车车顶上,于是周小军就下车与门卫发生口角,并将大门道闸和闸机损坏,致使道闸无法正常运行。2016年6月2日,辰飞物业公司购买道闸机一台,花费3680元。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周小军的过错行为,致使上美年华小区大门道闸损坏,侵害了原告辰飞物业公司的财产,周小军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周小军赔偿道闸维修费368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小军辩称是因门卫不给其开门才损坏小区道闸,本院认为,周小军在未办理停车卡的情况下强行开车进入小区,小区门卫为让其通行是在履行职责,不构成周小军损坏小区大门道闸的正当理由,另,周小军称小区道闸不值原告所诉金额,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周小军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辰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68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周小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