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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31��申请执行人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轻纺服装服饰园区武曹路510号。法定代表人尹英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28号商住楼四层401A室。法定代表人刘晓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北京英雄伟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大良造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仅有银行存款9611元,已被我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军辉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路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