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执保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建、刘荣英、柴立华、潘海银、芦居惠、泮波、潘新、唐秀华、潘保才、段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刘荣英,柴立华,潘海银,芦居惠,泮波,潘新,唐秀华,潘保才,段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657号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潘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刘荣英,女,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柴立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潘海银,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芦居惠,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泮波,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新,男,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唐秀华,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保才,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段秀春,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建、刘荣英、柴立华、潘海银、芦居惠、泮波、潘新、唐秀华、潘保才、段秀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6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潘建、刘荣英、柴立华、潘海银、芦居惠、泮波、潘新、唐秀华、潘保才、段秀春的银行存款。二、预查封被执行人潘保才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刘荣英名下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预查封被执行人泮波购买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执行人潘新购买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手续等,查封期限为三年。六、以上冻结、查封价值共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