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宛春亮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宛春亮,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645号原告:宛春亮。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公司经理。原告苑春亮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苑春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宝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佟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