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学容诉何方林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3331号原告袁某某,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何方林,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办理离婚为由,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