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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浚县汉生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浚县汉生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负责人陈德胜,行长。被执行人浚县汉生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晁汉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晁汉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浚县汉生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汉生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借款本金1708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1018651.73元(利罚息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对被告浚县汉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20111422、20131753、20131754)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浚国用(2009)字第008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另案中查封,暂不宜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广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