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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献恩与王排伍、蒋珂珂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恩,王排伍,蒋珂珂,张为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46号原告:张献恩,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良梨镇张楼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7********。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法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排伍,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蒋珂珂,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思源,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为立,男,1971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张献恩与被告王排伍、蒋珂珂、张为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张献恩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献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由张献恩负担。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洪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