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沈建军,杭州荣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232号。负责人:鱼海,行长。被执行人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塘康路29号。法定代表人:俞国森。被执行人俞国森,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建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杭州荣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水北街。法定代表人:XX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沈建军、杭州荣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9月23日,被执行人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借款本金390498.7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833.77元【暂计至2015年3月20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编号为XC2014(1230)048《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另计】、律师代理费4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45元,被执行人俞国森、沈建军、杭州荣杰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杭州仁龙工贸有限公司、俞国森、沈建军、杭州荣杰工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