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4执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金祥、林振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祥,林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536号被执行人:胡金祥,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振全,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胡金祥、林振全犯诈骗罪追缴罚金的(2016)闽0524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被执行人胡金祥、林振全应追缴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移送执行庭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金祥、林振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胡金祥、林振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李敬平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