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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2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2711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仅限办公用)。法定代表人,佐藤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1-17层。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