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执字第2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明芳与淄博正晋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芳,淄博正晋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2241-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芳。被执行人:淄博正晋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金寿,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明芳诉淄博正晋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