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1马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9民初1498号原告马某1马某,男,1986年3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高某,女,1988年9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某1马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1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1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马某2马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12日按照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太短,被告性格暴躁,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双方缺乏了解沟通,感情基础差。婚后二人又经常生气吵架,两年多来被告一致不愿意和原告共同生活,虽原告努力挽救婚姻,但二人没有和好可能。被告高某辩称,1、女儿自出生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原告承担抚养费即按年支付是每年20000元,十年一次支付是180000元。2、婚后财产包括挖掘机1台、长城皮卡汽车1辆,要求原告不分财产。债务80000元由原告分担一半。另外,原告摔坏被告的3个苹果手机要照价赔偿,打伤被告左手要支付医疗费并赔偿10000元后续治疗费。3、如果被告达不到上述意见,原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包括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1月相识,同年2月12日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女儿马某2马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有时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原、被告缺少有效沟通交流,二人为此产生隔阂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原告要求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1马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1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木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