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民初25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1民初25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金禾域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湾塘村。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宏鸣,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潘火殷家坑。法定代表人:谢建芳,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金禾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2509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3000元的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宁波金禾域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一、划拨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存款51651元;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000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190元(履行款51651元+受理费539元)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款资金专户;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超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素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依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