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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5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四龙与被执行人戴荣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四龙,戴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5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四龙,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保靖县。被执行人戴荣军,男,户籍所在地位湖南省花垣县。关于颜四龙申请执行戴荣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15)保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戴荣军所有的别克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戴荣军经济困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颜四龙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代理审判员  向 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宿 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