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许家芬、何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芬,何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许家芬,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何国凤,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家芬与被执行人何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国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于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