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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包明与照义斯吐、包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明,照义斯吐,包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566号原告包明,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委托代理人娜仁,律师。被告照义斯吐,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包青,男,1982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包明与被告照义斯吐、包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包明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包明负担。审判员  慧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