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与魏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魏芳,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611号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十村村318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拂刚、王玥,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芳,男,1980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薛岭北里9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郑艳强,经理。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魏芳、第三人厦门强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受理后,因被告魏芳已在本案受理之前以本案原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案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并入(2016)闽0203民初13205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3205号原告魏芳诉被告上海怡橙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并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