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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承化、魏凤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化,魏凤苓,贾翠霞,张斌昭,张某,刘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081号申请执行人:张承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凤苓,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贾翠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斌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映国,男,汉族,本案在执行张承华、魏风苓、贾翠霞、张斌昭、张某与刘映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7533.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