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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3557李静与衡思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衡思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55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衡思宁,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新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静与被执行人衡思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衡思宁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