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汪宏斌与吴木林、郑根宝、诸志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斌,吴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99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汪宏斌,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吴木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汪宏斌与吴木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木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有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木林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强审判员张道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