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庆芳与天津市天天贺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芳,天津市天天贺供热中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941号原告:赵庆芳,被告:天津市天天贺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路10-12(滨江道**号)****室。法定代表人:唐巨勇。本院在受理原告赵庆芳与被告天津市天天贺供热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边凤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