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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学海与王世家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海,王世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海,男,1938年4月27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世家,男,1949年1月30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学海与被执行人王世家债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