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1289号原告:胡某,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罗某甲,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胡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罗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罗某乙所有拆迁补偿款由原告保管,专款专用;3.被告拆迁补偿款,归还原告相关款项后,直接抵扣抚养费;4.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生效后一周内被告搬离原告住房;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恋爱,2009年8月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生育一子罗某乙。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大男子主义严重、性格暴躁,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2015年6月,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分割,双方出现矛盾;双方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协议离婚未果。被告罗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不属实。2008年5月双方通过婚恋网站认识,2009年8月登记结婚,双方在一起生活了1年多,互相很了解;原告所描述的被告是一个没有家庭责任的人,不实。此次纠纷主要源于2015年7月许开始,原告开始天天在家里玩手机,不做家务,夫妻间缺少交流,导致夫妻吵架和发生纠纷。保证以后不再动手,愿意和原告协商改善关系,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胡某与罗某甲通过婚恋网站认识恋爱,2009年8月7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23日生育儿子罗某乙。婚后较长时间,夫妻间能和睦相处。2016年7月1日,因为胡某玩手机,不顾家务,双方发生抓扯;2016年7月2日,因为胡某照顾孩子,双方出现分歧,发生口角争执;2016年7月3日,因为医保卡,双方出现争执,进而发生抓扯。现胡某要求离婚起诉来院。审理中,罗某甲认为夫妻间没有根本矛盾,并希望以后与胡某加强沟通,改善夫妻关系,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应依法予以解除。本案原、被告自2008年4月认识恋爱,2009年8月7日登记结婚,在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较长时间,双方相处尚可。近年来因子女抚养及其生活琐事夫妻间出现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加强夫妻间的沟通,改善夫妻关系。综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现有证据不能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相互理解,本着互相忠实、尊重和帮助,共同维护夫妻感情,维系夫妻关系。综上,现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对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