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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丽丽、沙正委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丽丽,沙正委,龚喜乐,崔进,户明明,沙苏红,杜峰,龚安乐,龚艳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5867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告徐丽丽,农民。被告沙正委,农民。被告龚喜乐,农民。被告崔进,农民。被告户明明,农民。被告沙苏红,农民。被告杜峰,农民。被告龚安乐,农民。被告龚艳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丽丽、沙正委、龚喜乐、崔进、户明明、沙苏红、杜峰、龚安乐、龚艳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来源:百度“”